哪些人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

绍兴越城律师 2025-04-10
法律分析:
(1)抚养孩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明确抚养义务主体至关重要。父母是孩子抚养的首要责任人,即便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这种抚养义务也不会消失,这保障了孩子成长的基本物质和教育需求。
(2)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抚养义务,即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这体现了家庭亲属间的互助责任。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特定情况下的未成年弟、妹也有扶养义务,进一步完善了抚养责任体系。当抚养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相关子女可依法要求给付抚养费,这是保障子女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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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孩子有抚养义务的主体涵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父母是首要抚养义务主体,即便离婚,对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依旧存在。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时需承担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当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要求其给付抚养费。为保障孩子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1.家庭内部沟通协商,促使抚养义务人主动履行责任。2.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社区、妇联等组织调解。3.调解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义务人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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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对孩子有抚养义务的主体包括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权要求给付抚养费。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是孩子最主要的抚养义务主体,即便父母离婚,这种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同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时,需承担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若这些负有抚养义务的主体不履行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依法要求其给付抚养费。这保障了孩子基本的生活和成长权益。如果您在抚养义务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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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子女可先与父母沟通协商,表明自身需求和面临的困难,尝试解决问题。
(二)若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可通过其他亲属从中调解,让其知晓自身应尽的抚养责任。
(三)若兄、姐不履行扶养义务,未成年弟、妹可向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反映情况,请求他们介入调解。
(四)若上述沟通、调解都无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负有抚养义务的人给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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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是孩子抚养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即便父母离婚,对孩子抚养、教育、保护的责任依旧在。

2.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孩子父母离世或无力抚养时,要承担起抚养责任。

3.有能力的兄、姐,面对父母不在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责任。

若抚养人不履行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要求其给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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