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房子共有的一方被执行咋办

绍兴越城律师 2025-04-07
(一)房产已过户至双方名下时,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向法院说明自己对房屋的共有份额情况,以此要求法院停止对自己份额的执行。

(二)房产未过户时,另一方要积极收集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如协议签订时间、双方签字等;证明自己基于协议对房屋享有权益,比如在债务产生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自己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以此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三)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执行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偿债,此时另一方需清楚自身可能面临的权益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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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双方共有,一方因债务被执行,另一方权益或受影响。若房产已过户到双方名下,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异议,主张共有份额,让法院停止执行自己那部分。
2.若房产未过户,另一方要证明离婚协议有效且自己基于协议对房屋有权益。若能证明债务产生前协议已签、房屋归属明确且自己已实际使用,可排除执行。
3.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有协议,债权人仍可执行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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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为双方共有,一方因债务被执行时,另一方权益可能受影响,权益保护情况依房产是否过户、债务性质而定。
法律解析:
若房产已过户至双方名下,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共有份额并要求停止对自己份额的执行。若房产未过户,另一方需证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自己基于协议对房屋享有权益,若能证明在债务产生前已签协议、对房屋归属有约定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可排除执行。但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有离婚协议约定,债权人仍可执行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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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约定房子为双方共有,一方因债务被执行时另一方权益可能受影响。若房产已过户到双方名下,另一方作为共有人可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的共有份额并要求停止对该份额的执行。
2.若房产未过户,另一方要证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且自己基于协议对房屋有权益。在债务产生前签订有效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属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等,可排除房屋执行。
3.但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有离婚协议约定,债权人仍能执行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偿债。

建议如下: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债务分担;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遇到执行问题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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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离婚协议约定房子为双方共有,若房产已过户到双方名下,另一方作为共有人有应对执行的办法。在一方因债务被执行时,另一方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凭借共有人身份主张自己在房屋中的共有份额,并要求法院停止对自身份额的执行。
(2)若房产未过户,另一方要维护权益则需证明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以及自己基于协议对房屋享有权益。比如在债务产生前已签订有效离婚协议,且对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同时自己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满足这些条件就可能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3)但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有离婚协议约定,债权人仍可执行房屋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用于偿债。

提醒:
离婚时约定房屋共有的双方,需关注债务性质,若面临执行情况,要及时按规定维护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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