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承诺成立?

绍兴越城律师 2025-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诺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法的承诺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承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2.意思表示的合致。承诺的一方(通常是委托人)与接受承诺的一方(受任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否则承诺无效。3.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律代表人应当代为或者追认,但某些情况下仍可能导致承诺无效。4.特定条件下的接受。在单方的书面承诺中,受任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并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其他方式或时间的限制,则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5.合理期限内的接受。若承诺有明确的有效期限,对方在该期间未明示接受的,承诺失效。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特定条件,如须经第三方同意或某种形式的确认,这些条件也必须得到满足才能使承诺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行为委托是委托人通过信任管理人的行为,请求受任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civil法律行为的代理行为。受任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委托义务,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给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接受书面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同意并签字确认;当事人对此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委托经证实后,当事人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证据。合同无正文但存在证据证明实体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经济秩序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对用语、符号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习惯或者有关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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